中国经济报告 |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可借鉴哪些国际经验

2022-07-20 11:33:00BY: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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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反垄断时期,大型互联网企业对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与垄断问题带来的新挑战并存。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郭全中、刘佳妮在《中国经济报告》2022年第3期撰文认为,我国应在保持制度自信的基础上,以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为前提,吸收借鉴美欧在反垄断规制上的先进经验。(原文题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是树立多元价值目标。目前我国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政策共同体现出对市场公平、促进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追求,除此之外,美国对反垄断政治目标的重视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和关注。我国应该在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基础上为反垄断政策设立政治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从宏观进路上把握反垄断的政治定位。

二是针对大型平台设立专门规制政策。欧盟以超级平台为重点的反垄断执法和数字监管对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欧盟的《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跳出反垄断法的框架,从数字服务角度针对大型平台设定专门规则,为我国平台反垄断立法提供了新视角。

三是关注数据要素。欧盟《数字市场法》是专门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单行法,提出了“守门人”概念和认定守门人的标准,以及守门人的行为规则。从数据角度出发,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数字市场法,对垄断竞争问题进行规制,强化数据治理,细化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进一步厘清相关监管部门和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职责,增强立法权威性,实现法律效力最大化。

四是完善事前预防政策。欧盟《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对大型平台提出的一系列义务体现出欧洲竞争执法逐渐向“事前预防”偏重。我国传统反垄断规制更加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耗时长、成本高,无法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和防控。从目前我国制定的两部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来看,我国对平台经营者的事前要求逐渐增多,但对垄断标准的界定还较为模糊,需要进一步细化。此外,申报制度和鼓励企业设立合规部门等都属于反垄断预防范畴,需要建立完善配套政策鼓励落实,同时加大对经营者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行为的惩罚力度,鼓励企业主动申报。

五是丰富执法资源。一方面,《反垄断法》是经济与法律的结合体,需要反垄断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经济与法律素养来提高执法专业性;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迅速,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需要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既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业态。

(整理/杜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