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导刊|欧盟数据立法新特点及对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启示
基于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反思,欧盟数据立法思路呈现从保护到利用的重大调整。2020年以来,欧盟出台二十余项数据战略、法规条例(含草案),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此次欧盟数据立法主要有四大新特点:争夺数字技术主权,积极布局关键数字产业;深化数据空间战略,释放产业级数字化转型价值;确立数据共享制度,促进数据多路径融通应用;强化数字市场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这对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启示。
《新经济导刊》2023年第9-10期刊发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王瑞莹的署名文章《欧盟数据立法新特点及对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启示》。文章指出,当前,亟须关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短板,借鉴欧盟数据立法经验,着力加速数据共享流通、突破数据市场壁垒、释放产业数据价值,进一步激发数据要素发展潜力,稳固我国数字经济全球领先地位。具体措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共享利用基本规则。确立非个人数据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间多向流通共享的基础性制度。一是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等规则制度衔接,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市场准入和授权条件。二是加强数据反垄断监管,为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数据公平访问和利用路径。三是总结数据专区授权运营、数据中介服务、数据使用权合同等实践经验,探索制定适应多来源数据、多主体需求的多元化数据共享利用规则。
第二,推进数据生态系统建设。借鉴欧盟数据空间战略,在数字基础较好的公共领域和战略行业,优先打造行业级数字生态系统,推进数字化转型。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基于统一的工业互联网技术架构,推动构建可跨云部署的数据共享平台,保障数字技术互操作性和数据的安全、可信流通。在组织实施方面,由行业主管部门、链主企业、行业协会等牵头,广泛吸纳产业链供应链各企业和数字化服务商参与,与大数据监管部门、数据交易所合作研制数字化标准、建立数据共享制度规则。在应用推广方面,推动行业各企业通过数据生态系统开展数据共享应用合作,打通供应网络、制造系统、生产工程,逐渐沉淀典型行业应用案例和标准化解决方案,带动全行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深化数据跨境治理与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完善和维护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拓展全球数字经济伙伴关系,通过机构设置、加大投资、标准推广等方式深化国际数字经济合作。以数据贸易港为载体,推动构建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支持国内外企业在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跨境金融、数字贸易等领域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整理/常昌盛)